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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效能建设。

  1.登记注册管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类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类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和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类企业、个体户的年度检验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手续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商标广告管理:
  申请商标注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3日内转送市商标事务所受理。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在证明、文件齐备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合同管理:
  企业申请财产抵押登记处,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4、市场管理:
  申请举办展销会,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5、经济监督检查:
  对于侵犯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活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立案查处。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认真调查,线索具体的,立即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署名举报人。
  6、消费者投诉:
  接到消费者投诉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优先处理涉及农用生产资料、食品与药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各项承诺时限,遇节假日时间顺延;需上级批准的事项,不在承诺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