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期限及续展

(发布时间:2007-01-11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12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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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限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