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07-01-11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1255次)

字体大小显示【大】【中】【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的,可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业务咨询,也可以直接到有关商标事务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或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样,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等商标事务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办理。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照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可用部分广告合同及广告图片、广告明细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被侵权损害的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附侵权照片及相关部门的裁决书或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单据);
  (三)企业历年来的获奖证书、各类媒体的相关报道,消费者来信复印件以及行业协会的推荐函原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