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发布时间:2007-01-11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浏览:10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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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⑷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设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
  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个人经营转为家庭经营(或家庭经营转为个人经营)的,提交有关经营者履历表;

  (四)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领取);
  ⑵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