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⑴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企业法人章程;
⑷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⑸设立企业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期限应在1年以上);
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⑽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⑷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⑸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⑹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⑺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⑻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领照时交回原执照);
⑷变更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⑴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⑷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⑴《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⑶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⑷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