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洲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7-10-17 发布人: 浏览:9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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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新洲工商分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省、市、区关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执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公开承诺事项没有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区政务公开形象,或者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