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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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对申报件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的早报事项没有按时办理的,或其他违诺事项,视具体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直至效能告诫。
(三)对在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服务对象投诉工商管理人员违诺行为,经调查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投诉与监察

为保证政务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分局设立政务服务承诺制度监察考核小组,受理社会投诉,给投诉人答复处理意见,检查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
服务对象对于我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诺行为,可采取来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投诉举报
投诉地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洲分局监察科 (机关五楼)
投诉电话:027-86923627
电子邮箱:xzgs315@126.com
我局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要求答复投诉人予以答复。